为加强我院科研工作的计划性和连续性,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科研工作纳入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推动我院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立项范围(一)基础性研究(二)技术性研究(三)应用性研究:生产性研究、推广性研究第二条立项条件(一)我院从事教学、实验、生产、管理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可按照立项范围申请文项。(二)项目立项的研究内容必须切合实际,目标明确,立论科学,立意新颖,操作性强,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水平。(三)申请项目负责人或集体合作者,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教学、实验、生产、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项目的预期成果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具有推广价值,能为教学、生产或管理服务。(五)凡已列为国家、省、市、校级优秀教学或科研的系统性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立项。第三条立项要求“(一)项目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不能与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二)项目立项必须按照立项范围、条件,认真填写项目立项申请表,一式5份,交教务处。申请表内容要真实,数据准确,格式规范。(三)项目负责人(含集体合作、课题组)原则上一次限报一个项目。(四)综合性研究项目应整体立项,原则上不得分项立项。(五)项目立项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认真设计研究方案;合理安排项目计划与进度,核实项目的经费预算,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第四条 立项程序(一)项目申请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底报教务处科研科。(二)教务处对项目内容、计划、经费预算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三)院学术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合格者即作为院级科研项目立项。第五条 项目的管理(一)项目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督导、检查工作。(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组织者,必须按期完成项目的计划、进度和目标,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应事先提出延期原因报告,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三)项目负责人要在每年 12月份向教务处书面报告项目的阶段进展情况。(四)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工作进展成效显著、意义重大的院级项目,学院可追加经费,给予重点扶持。对项目工作开展不利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的院级项目,学院将撤消并追回项目经费。第六条 项目的验收与成果鉴定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计划,书面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终结成果,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和成果鉴定,评出一、二、三奖。第七条 项目的奖励对获奖个人、获奖单位除按规定发放奖状、证书、奖金外,获奖人员的业绩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