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一、为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成果奖授予我院在高职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
三、教学成果奖授予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级别,每两年评审一次。
四、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和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2、针对教育目的和教学规律,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化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教学工作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和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率和人才培养质量。
五、符全上款规定,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在教育教学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明显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评比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评比教学成果二等奖 。达到院级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好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评比教学成果三等奖。
六、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制度,根据学院下达的推荐数额,由各系(部)择优推荐。
七、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系(部)或其它单位向教务处领取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2、申报集体或个人填写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3、经系(部)初审,根据分配名额确定向学院申报的项目;
4、系(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教务处报送教学成果将申报及相关材料一式二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2本)。
八、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 3个,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九、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在整个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
3、连续3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十、对申报的教学成果,由教务处初审后报院学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十一、在同等条件下,已在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中立项者和长期从事教学且教学效果优良者可优先获奖。
十二、教学成果奖实行异议制度。在评审结果公布一周内,如有单位或个人(应署实名)对其中某项获奖提出异议,由院教务处组织复审,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复审结果。
十三、评为院级教学一等奖的项目作为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备选项目。
十四、评为院教学成果奖者可获得如下奖励:
1、学院授予获奖单位或个人奖励证书,并奖给一定的奖金。
2、获奖成果记入主要获奖人业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依据。
十五、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行为,由申报单位负责调查核实,经核查确认后,学院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中心 青ICP备05002666号
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西大街13号 邮编:812100 Email:
wxql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