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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执行《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农牧厅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精神。完善我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落实管理措施,使我院的计划生育实现制度化、经常化和科学化的管理,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院教职工及城镇居民(含无户口的职工家属),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符合《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胎者,必须经湟源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准生证后方可生育,但间隔时间必须在四年以上,否则,以计划外生育论处,一切后果自负。 二、继续落实“一环、二扎、三补救”的节育措施,已经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女方必须放置节育环(有禁忌症者可选用其它节育措施),已经生育两个孩子的,必须一方作绝育手术,凡是因不采取节育措施而怀服孕者,必须出具当月的放环证明,方能按规定报销有关费用,否则一切费用自理,强行生育者,按计划外或超计划生育严肃处理。 三、坚决杜绝超生,超报现象,对超生后将孩子送给他人者,不论什么情况,均按超生对待,对超抱者实行强制性的绝育手术并视其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 对于因放环失效而怀孕者,必须出具当月的放环证明,方能按规定报销有关费用,否则,一切费用自理,强行生育者,按计划外或超计划生育严肃处理。 四、坚决杜绝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现象发生,如有发生,除给当事人罚款 500 — 1000 元外,按目标管理责任制,追究有关处室领导的责任。凡超生、超抱子女者,按《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进行处罚。 五、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的早婚 , 凡要求结婚的我院教职工,由本人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到民政部门登记按规定去指定医院婚检再办理结婚证,凡结婚够晚育年龄者(法定婚龄男 22 岁,女 20 岁,晚婚年龄 23 岁,晚育年龄 24 岁)要克服“年龄大了想生就生”的观点,即使生育一胎,同样需经湟源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领取准生证后方可生育,否则按计划外生育论处。晚婚晚育享受的待遇,按《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在生育三个月内必须办理独生子女证方可享受半年的产假,生育一孩者必须在一年内采取上环节育措施,生育 2 孩者必须在一年内采取绝育结扎措施。上环后失败做人流手术者,凭医院证明按规定准于休假,休假期间不影响当月的工资及津贴奖金,但人流费自理,不予报销(一年内不能做两次人流)。独生子女按《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七元至十四周岁 。 七、对第一个孩子因疾病而申请生育第二胎者,必须经湟源县“疾病鉴定领导小组”鉴定并报湟源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后方可生育,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和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八、对来院探亲、经商和搞临时工等流动的育龄夫妇,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按计划生育,如果发现流动人员超计划生育或计划外生育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生育者本人一次性罚款 1000 — 1600 元,同时对生育者的亲属(指教职工)一次性罚款 500 元。 九、以上规定除育龄夫妇严格遵守外,各处室领导必须对所属教职工进行认真地宣传教育、掌握其婚姻生育状况,若有违犯规定生育的,除对生育者本人处罚外,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时追究处室领导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扣发奖金的处罚。 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要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学院各单位主管领导有责任带领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及有关计划生育的基础知识,普及率要达到 95% 以上,并将计划生育列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在各单位工作考核中,对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以提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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