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劳人薪 〈 1989 〉 91号文件《青海省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的实施细则》的精神,并结合我校目前实际情况对班主任津贴发放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班主任津贴每人每月 50元,学生处、团委工作人员因直接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故每人每月发给工资津贴35元。 二、任课班主任以每周 8学时的标准下达课时量,学生处、团委人员兼课按兼职教师下达课时量。 三、学生处、团委工作人员担任班主任工作时,只享受班主任津贴,不享受工作津贴。 四、班主任实行聘任制,有院长办公会议讨论聘任,工作不称职予可以解聘,为了保持班主任的相对稳定,一经聘任,中途一般不作变动直至该班毕业。 五、班主任因病、事假、出差或所带班级实习,而由其他暂时代理班主任工作期间,仍按 20的标准给原班主任发放其基本津贴,代理班主任代理10天以内的按15元,二十天以内按30元,三十天以内按35元的标准给代理班主任发放津贴。(按月实际出勤发放) 六、寒暑假期间班主任津贴停发,由学生处、团委统一掌握作为班主任学期奖励基金。 七、班主任津贴按《班主任工作成绩综合量化考核办法》中月考核规定,进行认真考核后按月评等发放。 八、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