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学生班主任工作队伍,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做得更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班主任是学院委派的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基层干部,是我院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班主任在系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学生工作处的指导。班主任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生德育目标的实现,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 "四有"新人的进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班主任的选拔、配备、考核、奖评、提职、晋级等依据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章 班主任条件
第四条:(一)班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成长,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工作踏实,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品行优良,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 班主任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按照学院要求,全面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按照学校规定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学生报到注册,入学教育和军训。
第七条:指导学生自治管理。挑选培养学生干部,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工作,督促检查班委会、团支部制定班规班约;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优良的班风、学风。
第八条:引导学生搞好学习。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教育学生热爱专业,遵守学习纪律,改进学习方法;经常与教师和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反映和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生学习,提高班级整体水平。
第九条:负责学生考评。做好学生学年综合考核、学年鉴定、毕业鉴定工作,协助系和有关部门搞好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协助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条:积极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关心学生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第十二条:班主任必须做到:
(一) 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有关会议,按时向学生传达上级文件有关工作精神,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学院及系里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 及时处理学生中发生的各种事件的问题,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处反映和汇报。
(三) 经常深入学生宿舍、课堂等场所,检查班级工作开展情况,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坚持与学生打成一片。
第十三条:班主任的权限:
(一)推荐和确定所管班级的班干部人选。
(二)按学院规定组织评定和签发奖学金,提出特别困难学生名单。
(三)审查并上报班级中的先进个人,向系或学院提好需要特别奖励人名单。
(四)批准学生一天以内的请假。
(五)对违纪学生提出处分建议。
(六)就毕业生就业提出推荐名单和参与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班主任的考核与奖评
第十四条:班主任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考评。
第十五条:班主任的考核内容为本条例所规定的班主任应具备的条件、主要职责、具体要求及工作成绩等。
第十六条:班主任工作量按任课教师的满工作量计算并享受班主任津贴,津贴根据工作量和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七条: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和晋职时班主任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考虑。
第十八条:按照班主任条件,对于不适合担任班主任工作者要及时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