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劝其退学或自动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处分规定如下: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劝其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 6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7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1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
( 2 )考试作弊,叫他人或替他人代考,情节不严重的;
( 3 )偷盗 . 窃取案公私财物,价值在 200 元以下的;
( 4 )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 5 )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不严重的;
( 6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情节较轻的;
( 7 )学期连续旷课在 36 学时以上,累计旷课在 72 学时以下的;
( 8 )其它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可给予 “ 警告 ” 、 “ 严重警告 ” 或 “ 记过处分 ” :
( 1 )偷盗公私财物在 100 元以下的;
( 2 )参与打仗,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促成打架事态扩大的;
( 3 )参与赌博活动初犯的;
( 4 )参与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活动,情节较轻的;
( 5 )隐匿、拆毁他人邮件的;
( 6 )夜不归宿,不按时休息影响他人休息的;
( 7 )考试作弊情节轻微的;
( 8 )损坏公物,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
( 9 )酗酒闹事,影响公共秩序不听劝告的;吸烟屡教不改的;
( 10 )学期累计旷课 18 学时以上 36 学时以下的;
( 11 )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假证的;
( 12 )其它违反学院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操行考核不及格的学生,
从受处分之日和操行考核公布为不及格之日起,取消本人年度评奖、评先资格。
对学生的处分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将相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给学生处分和撤销处分均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警告 ” 的期限为 2 个月, “ 严重警告 ” 为 3 个月, “ 记过 ” 为 6 个月, “ 留校察看 ” 为一年。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的,视情况可酌情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要求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之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学院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九条: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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