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系(部):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院“两个”文明的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树立典型,向榜样学习,营造一个良好健康、文明和谐的氛围。为此,将继续在我院评选2006/2007学年“文明家庭”和“光荣家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光荣家长”评选条件
㈠、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学院,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团结师生,助人为乐;教子有方,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健康向上。
㈡、参选“光荣家长”的中小学子女,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统考,考取普通高校本科以上;
2、获得所在学校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班团干部”、“雏鹰好少年”等荣誉称号;
3、获得由省、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专项竞赛活动三等奖以上者。
二、“文明家庭”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学院,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品德端正,遵纪守法,文明礼貌,为人诚信;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保护环境,提倡科学生活,不在公共场所进行烧烧纸等封建迷信活动。
三、评选方法
1、采用逐级评选的方法。由组织人事处组织评选,院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工会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文明家庭”和 “光荣家长”参选者均应填写一份推荐表,在每学年开学典礼表彰。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请于9月16日之前持有关证书原件到组织人事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