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入实施科教兴青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一)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整个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青海。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重大决策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帮助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面向基层就业、锻炼成才。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坚持市场导向,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
(三)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机制,推进高校毕业生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或自主创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是各类人才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今后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选拔优秀人才或申报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到国家机关或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五)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要把企业发展战略与人才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把接收高校毕业生作为改善职工队伍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根据需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政府要对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非公有制单位每接收一名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满1年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接收单位一次性1000元资助。
(六)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有关政策。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工商行政、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社会保障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待遇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登记条件,对其注册资本、生产场地等条件尚不具备,但在一年内能够完善的,可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条件具备的,可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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