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七)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为适应高校毕业生面向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需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工作优惠政策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整合财政资源,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省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州、地的转移支付力度。创业资金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助大学生基层服务志愿者地方项目;见习单位、非公有制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补助;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相应职务的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到城市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薪酬补助;人才交流机构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的补贴等。创业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按实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执行情况划拨。
(八)实行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税收政策。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网吧外)当年新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职业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期限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企业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职业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期限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服务型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网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企业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职业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期限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在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得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户,均按照以上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网吧外)雇工有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宏观调控,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基层就业
(九)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逐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引导和鼓励省内外高校毕业生通过组织选派、考录、招聘、支援服务等多种形式,面向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牧区和城镇社区就业。在组织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生活贫困的毕业生。
(十)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社区、进村工作。高校毕业生进社区、进村工作,有利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推动“三农”工作。要通过选派、选聘等形式,经过有关法定程序,安置高校毕业生到城市(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工作,为社区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注入新的活力。从2006年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教育厅每年从本省高校选拔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省基本实现农业区每个村和每个城市(镇)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使用工作,把他们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对到农村(牧区)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党支部、村委会相应职务,州(地、市)县两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到城市(镇)社区就业的,其薪酬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
(十一)开展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活动,为乡镇公共事业发展提供阶段性服务。在继续实施好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的同时,从2006年起,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地方项目计划,每年从本省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募400名志愿者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青年工作和扶贫等工作,时间为2年。服务期生活补贴、体检费、保险费和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和服务县财政参照国家有关补贴标准列支。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可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在实施好国家、省项目的同时,财政状况允许的州市地县,可以面向本地区、往届毕业生,实施本地的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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