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十二)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适当扩大选调生规模。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是培养年青人才成长、优化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的有效途径。省编制部门在现有选调生专项周转编制100名基础上再增加50名。周转编制由省编办和省委组织部共同管理,周转使用。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年后,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择优选拔部门人员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工作。
四、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
(十三)加快人才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信息服务。统筹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加大市场信息化建设投入,尽快实现省、州市地、县三级人才市场的联网和各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贯通。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双向选择”信息平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
(十四)疏通非公有制单位与国有单位的人才流动渠道,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聘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所有制和身份限制,需跨地区交流的,由人事部门办理流动手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继续有效。报考对工作年限有要求的公务员职位时,其在非公有单位的工作年限予以认定。
(十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每年选择部分有接收高校毕业生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毕业生为见习单位提供服务。见习期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优先选择安置毕业生就业。未予安置的,进入市场择业。见习单位每安置1名高校毕业生,同级财政补贴见习单位1000元。
(十六)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办法。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本人愿意将户口迁入就业地区的,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十七)到基层从事服务的志愿者和在农村牧区、城镇社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或工作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对报考本省研究生的,在考试成绩中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服务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同意接收,本人自愿继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可聘用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志愿者就业后,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十八)调整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办法。从2006年起,省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报考者当中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今后每年在省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职位总数中划出部分职位,从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通过公开考试择优选调。对已考录到省级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工作2年以上。各州市地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重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五、增强服务意识,为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基层就业提供保障
(十九)拓宽人才交流机构的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功能。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到农村牧区、城市社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等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和各项人事代理服务,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贴。要加强与职业介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统一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在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二十)加强编制管理的调控功能,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从2006年起连续4年,省编制管理部门每年划拨100名周转编制,用于接收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周转编制的下达,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和优化基层人才队伍结构的要求,有针对性地配置高校毕业生,重点加强乡镇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教育和卫生等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周转编制由省编办在全省事业编制数额内统一调剂、周转使用、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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