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收缴党费的暂行规定
 
按照《青海省贯彻 <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 实施细则》和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有关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规定,现将我院各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项目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
事业单位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津贴;
以上工资中包括在青二十年晋升工资和学历浮动工资。
为了便于对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管理,经请示上级有关组织并参照一些州县的做法,经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按 5 元标准收缴,每半年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标准:
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含 400 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 ; 400 元以上至 600 元(含 600 元)者,交纳 1% ; 600 元以上至 800 元(含 800 )元者,交纳 1.5% ; 800 元以上(税后)至 1500 元(含 1500 元)者,交纳 2% ; 1500 元以上(税后)者,交纳 3% 。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应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党费收缴的时间
各支部应每月收缴一次党费,最多不得超过 3 个月;每半年向院党委上交一次党费, 7 月底前上交半年党费,次年 1 月底前完成全年上交任务。党员必须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四、党费的管理和使用
按照《青海省贯彻 <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 实施细则》的要求,学院的党费有农牧厅机关党委统一收缴、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能同行政其它费用混在一起管理。党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于次年 1 月底将党费全部如数上交厅机关党委,不再自行留存。学院确需党建活动经费时,应向厅机关党委写出专题返还党费的报告,经机关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给予适当返还。返还的党费必须用于党的组织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厅机关党委每半年对这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版权所有: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中心 青ICP备05002666号
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西大街13号 邮编:812100 Email:wxqly@sina.com